之前,南京某住宅小区火灾调查报告的公布再度引起公众对火灾事故处理、损害赔偿案件的高度关注,同时也引起了物业管理行业的关注,因为此类案件纠纷的处理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这里拟从一则火灾案例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入手,解析物业服务企业在类似案件中的民事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4年2月9日19时,某高层住宅小区发生火灾。火灾由5-2-1702室蔓延至5-2-1802室。经消防救援机构抢救,火灾很快被扑灭,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发生时,小区内消防管道爆裂,导致消火栓无水,妨碍火灾扑救速度,造成两业主财产损失。经查明,火灾系燃放烟花爆竹引燃空调外机杂物,蔓延至室内诱发火灾。小区监控系统没有记录当时情况,无法查找烟花燃放者。
审理经过
事故发生后,受灾业主因无法查找到侵权人,将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唯一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全部赔偿因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垃圾清理费(包括拆解费)、房屋租赁费、诉讼费用等。
原告的诉请理由包括:
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制止小区内的烟花爆竹燃放行为,致使火灾发生并造成财产损失;
二是发生事故后不能配合有关部门调取监控查找真正的侵权人,致使受灾业主无法向燃放烟花者诉请赔偿财产损失;
三是发生火灾时室内消火栓无水,耽误灭火救援,对火灾蔓延扩大有责任。同时发生火灾的另一个楼座,因室内消火栓有水,及时扑灭没有造成火灾事故。
被告物业服务企业则辩称:
一是火灾是由燃放烟花引起而非物业服务企业引起,应由烟花燃放者赔偿损失,物业服务企业也不应是本案被告;
二是烟花引燃的杂物是业主自己堆放,对火灾的发生、蔓延负有责任,业主对自己的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是物业服务企业已通过小区液晶屏幕告知业主,按照政府有关部门通知要求,凡含有十层以上楼层建筑的小区均属于全时段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已经履行了管理义务,不应承担此次火灾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从双方提交材料分析,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本案财产损失到底应由谁来承担;二是本案财产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审判结果
经一审法院调阅消防机构案件材料及卷宗、《火灾事故认定书》《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等,认定火灾系由室外燃放烟花爆竹的火星飞溅入空调外机室,引燃其内杂物蔓延所致,烟花燃放者应承担主要侵权赔偿责任。
原告在空调外机室内堆放杂物,其堆放行为造成严重的火灾隐患,系本次火灾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之一,故应对财产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被告物业服务企业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对小区的消防安全、治安等进行监督管理,虽然其在小区内已宣传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但无证据证实其在烟花燃放时进行有效制止,履行安全防范义务。且由于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消防管道爆裂致消火栓无水,不能扑灭初期火灾,致火灾蔓延扩大,加重了灾害财产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其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据此,一审法院驳回原告主张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全部损失的请求,而是酌定由被告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原告对一审判决未支持其主张由物业服务企业赔偿其全部财产损失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予以维持原判。
本案带来的重要启示及思考
仔细分析这一案件的具体情况及判决结果,至少可以给我们带来两点重要启示及两项重要思考。
第一点启示是,不管社会企业还是公民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法律。物业服务企业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违反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作为业主个人,也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在管控区域、管控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在楼道、重点区域堆放杂物,影响人员疏散,增加火灾隐患。违反、侵犯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都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二点启示是,物业服务企业要加大技防措施。对公共区域的火灾、财产盗窃、高空抛物等重点案件予以防控,并保持设备设施的完好有效,保证能在第一时间调取录像资料,配合有关机关调查案情,查找真正的侵权人,从而减轻自己承担侵权责任的可能性和比例。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即便没有其他过错,也很有可能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中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
本案判决也给我们带来了一个重要的思考,即在物业服务企业承担30%的赔偿责任后,剩余的70%的赔偿责任由谁来承担?事实上,高层建筑火灾、地下车库火灾等,极易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财产的重大损失,在真正侵权人无法找到或无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受害者如果得不到充分赔偿,极易影响社会稳定。
央视《今日说法》栏目曾播放过一个火灾案例,引发火灾的责任者无赔偿能力,当地政府启用社会救助金救济受灾的多位业主。本人觉得这一做法值得肯定,也值得借鉴,当然,社会救助金的建立、使用、追偿等制度有待进一步完善。
本案判决给我们带来的另外一个重要思考,即一些对火灾事故存在过错的人员和单位还应该承担哪些民事侵权责任?前述南京住宅火灾调查报告显示,涉事电动自行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离子电池个体经营者、南京某物业服务企业项目部负责人等10人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涉事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物业服务等7家企业,由政府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
该报告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中,与前述案例类似的问题有:一是起火建筑部分住户在天井内违章搭建并堆放可燃物;二是物业服务企业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到位,在火灾发生时未及时发现火情、疏散人员;三是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应急处置等。
可以说,部分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过错非常明显,他们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民事侵权责任?也包括涉事电动车车主、非法生产销售锂电池的个体经营者又应该承担哪些民事侵权责任?对此,我们应予以关注,因为这将为我们后续处理类似案件纠纷带来重要的启示和参考。
文/王刚 山东华政(城阳)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自《中国物业管理》杂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