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楼阳台的花盆坠落砸伤一楼的住户 法院:二楼住户应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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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10-20
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居民楼阳台置物引发的安全问题日渐凸显。看似便捷的在阳台养花晾物,若疏于管理导致物件坠落伤人,责任该如何认定?近日,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高空坠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因二楼住户未能证明对自家阳台的花盆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法院判决其赔偿楼下受伤邻居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000余元。
李某与唐某系同一栋居民楼的上下楼邻居,分别居住于一楼和二楼。2023年7月,唐某放置在自家阳台的花盆突然坠落,恰好砸中正在一楼户外正常活动的李某,造成其身体受伤。事故发生后,当地派出所现场调解,但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为诊治伤情,李某自行前往附近卫生院进行初步检查后,到恩施某医院进一步诊疗,其间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等多项支出。因唐某始终拒绝承担相关费用,李某遂诉至恩施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赔偿医疗费及交通费等共计3629.70元。
唐某辩称,第一,花盆系“自行坠落”,并非其故意造成损害,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第二,李某自行至乡卫生院和上级医院检查和诊疗,在自觉无大碍后已放弃治疗,所产生的费用可能存在不实,需以专业鉴定机构结论为准;第三,案发前一日李某曾与他人发生肢体纠纷,李某的伤情并非由花盆坠落导致,而是此前纠纷所致。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建筑物搁置物脱落致人损害的责任认定与赔偿数额的合理性审查。其一,关于责任归属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唐某作为涉案花盆的所有人与管理人,对自家阳台搁置的花盆负有法定的安全管理义务。涉案花盆从唐某家阳台坠落致李某人身受损,事实清晰、证据充分;唐某虽主张自身无过错,却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对花盆尽到合理的管理、维护或定期安全排查义务,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其需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其二,关于赔偿数额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庭审中,李某提交了乡卫生院559.13元、上级医院923.99元的收费票据,且有完整病历资料佐证诊疗过程,费用支出真实、合理。唐某虽质疑诊疗必要性与伤情成因,却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上述事实,同样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其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李某的实际支出与合理损失,判决被告唐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2000余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高空坠物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由此引发的纠纷在法律上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受害者而言,无需证明对方存在过错,只需举证证明自身损害与搁置物脱落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即完成初步举证;而建筑物及其搁置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若想免除责任,必须提供证据能够证明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否则将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唐某与李某系上下楼层的邻居,住户唐某在享受阳台使用便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安全管理义务。因此,唐某在日常打理阳台时应当做好对花盆、杂物等搁置物的防滑、加固、定期排查等工作,这既是对自身财产的保护,更是对他人安全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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