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服务会员的水平,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应当遵章守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第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宣传扩大协会影响;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遵守行业诚信自律守则,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接受本协会的监督管理;
(五)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六)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按规定交纳会费;
(八)协助协会开展学术研究、统计调查等工作。
第五条 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会员的发展、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六条 协会欢迎物业服务企业和物业管理相关单位(企业、组织)加入协会。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愿意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申请加入本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秘书处审查,经理事会通过;
(三)审查通过后,缴纳会费,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各办事机构应在协会章程规定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
第三章 会员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系人制度,会员应指定相对稳定的专人担任联系人,具体负责与协会的日常联系。
第十一条 协会秘书处负责对会员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 会员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主动申请退会的;
(二)企业法人主体发生终止的;
(三)1年以上不交纳会费的;
(四)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处分的。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秘书处在协会网站公告。
第十四条 会员证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制作和颁发。会员证损坏或丢失,应书面向协会秘书处说明并交纳一定工本费后申请补发。
会员证只作为协会会员证明,并不具备其他身份证明或法律用途。
第十五条 会员入会满三年,可自荐理事单位,经秘书处综合评估,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理事单位任期满两年,可自荐副会长单位,经秘书处综合评估,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成为副会长事单位。
第十六条 理事会单位代表,一般应是其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负责人;出任职务者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者发生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需要变更时,由该单位另行推荐人选,报本会秘书处,按相关程序予以变更。
第十七条 会员单位以协会名义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时,应提前一周在协会秘书处登记活动有关内容。
第十八条 会员单位如发生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影响协会声誉和行业形象等行为,协会有权采取记录企业诚信档案、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和开除会员单位资格等惩罚措施。
第十九条 会员单位应配合秘书处完善信用信息记录,主要包括:会员基本信息、缴纳会费情况、项目管理情况、从业人员培训情况、企业及所管项目受奖励和处分情况、社会表现、活动记录和退会信息等。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二十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及协会章程,协会向会员收取会费,会费主要用于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服务:
(一)免费获得协会单位会员证;
(二)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编辑的法规汇编、论文集、调研报告等内部资料;
(三)免费获得协会秘书处通过网站、微信、短信等平台传递的行业最新动态信息;
(四)免费在协会网站上查询会员单位名录;
(五)免费在协会网站、微信等平台,宣传和报道本单位动态;
(六)优先获得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交流活动的资格,享受会议费用优惠等待遇;
(七)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的行业培训信息,享受培训费用优惠等待遇;
(八)经许可后可优先获得协会组织相关活动的冠名权。
第二十二条 对为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做出突出业绩和贡献的会员单位或从业人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或其他形式的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经2018年8月2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